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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团与共产党的从属关系宜明定出条文,理由是: A.历考国内年来的S·Y·运动,多因党与团的关系未明定出,致闹出许多青年团员公开地作出反对党的首领或不满意于党的文字的笑话; B.党与团的从属关系未明定出,于是党的政治行动常常不能使全体团员了解而接受; C.青年团员因不明党与团的关系,于是乃常有因团中央执行委员会接近党的首领接受党的决议之故而深滋疑虑。 因此,我们乃主张与其为避忌党的公开而使青年团有态度不明分子复杂之虞。莫如明定条文,以祛此弊。 2.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由党选派青年党员二人为其执行委员,法国青年团的组织便是如此。我们为欲使中国共产党和青年团明白地表现其从属和密切的关系起见,必须采用此法,至区执行委员会亦可斟酌情形,施此同样方法。 3.青年团的内部教育工作,其在训练,严格纪律,强制服务,实有着意施行之必要。旅俄中国青年共产团之各地宜组织检查部的提议,如蒙大会采纳,我们便更进一步主张各地检查部的组织宜有过半数委员由党指派,因非如此,不足以将纪律讲到好处。 ——“先驱”第二十四号 1923年8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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