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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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告第十二号
 
——关于名称及组织地方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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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议决以现行省名为本团区名(例如直隶省即名为直隶区)。
  (2)中央议决本团各级机关名称,应归一律,规定如下:
  A.区 名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某某区(例如直隶区)。
  B.地方名 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某某地方团(例如北京地方团)。
  C.区执行委员会名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某某区执行委员会(例如直隶区执行委员会)。
  D.地方执行委员会名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某某地方执行委员会(例如北京地方执行委员会)。
  (3)中央议决成立一个地方团:在区执行委员会已成立时,须得区执行委员会之认可;在区执行委员会未成立,而已委任一地方执行委员会有在该区内组织地方团之权的时候,须得该被委任有在该区内组织地方团之权的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认可。不属上列二项者,须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认可。
  ——“先驱”第十六号 1923年2月1日出版

(19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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