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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 家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青办联发[2000]17号
 
关于开展首届“母亲河(波司登)奖”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中青办联发[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绿委、人大环资委、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厅(局)、青基会: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这项工作,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原则同意《“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首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活动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开展。各地、各单位要在2001年2月底之前上报首届“母亲河(波司登)奖”推荐人选申报表,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将在2001年5月份对获奖人选进行表彰。有关要求如下:

  1.高度重视。“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面向广大青少年和全社会,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域设立的民间最高奖项。开展“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是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全社会倡导母亲河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活动开好头、起好步,对今后评选表彰活动的开展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充分挖掘在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2.严格把关。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好推荐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程序,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多方听取意见,确保推荐人事迹的真实性、可靠性。

  3.按时申报。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首届“母亲河(波司登)奖”推荐人选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视为自动弃权(联系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100051;联系人:郭孟谦、裴桓、黄大伟。

  附件:1.“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间人士,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扩大保护母亲河行动的社会影响,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业中来,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贡献力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特设立“母亲河奖”,并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条 “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域设立的民间最高奖。

  第三条 “母亲河奖”获奖者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评奖范围面向海内外,不受国籍、年龄、职业限制。

  第四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领导,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母亲河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具体事宜。

  第五条 评委会由保护母亲河行动主办部委领导,生态、环境方面著名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主要媒体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都可以申报“母亲河奖”。

  (一)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特别是哺育中华民族和一方人民的母亲河——大大小小江河湖泊的保护和建设,成绩卓著。

  (二)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知识,创作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作品,影响广泛。

  (三)发明或推广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效果突出。

  (四)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重要贡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团体的主要领导人。

  (五)为保护母亲河行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其他重要支持。

  第七条 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奖励基金”,接受国内外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捐助,并以此资助“母亲河奖”。捐助达到一定额度可给予冠名权,即“母亲河(***)奖”。

  第八条 “母亲河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秋季发出评选通知,次年春季颁奖。

  第九条 “母亲河奖”每年评选名额为10名左右,其中包括2名左右港澳台和国外人员,每名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条 “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

  (一)每年第三季度,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及社会发布公告。各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各主办单位均可推荐参评人选1名。个人、单位亦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自荐或荐他。参评人选及材料上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荐人或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并征求所在省(区、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意见。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外候选人将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参评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评委会。

  (三)评委会对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刊播候选人事迹,向社会公示。如有提出疑义的,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评委会决定是否保留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四)评委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为序(得票须超过半数)产生当年的“母亲河奖”获得者,并通知本人。

  (五)次年6月底以前,公布评选结果并举行颁奖典礼。

  第十一条 任何时候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问题,一经查出,将取消获奖人资格,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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