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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期
(总第300期)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编
2006年10月10日
 

重庆市开展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试点工作

  日前,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实施重庆市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中进行技能培训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了《重庆市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决定在重庆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开展学分制试点工作。

  重庆市青工技能培训学分以在职培训学分、创新能力学分和技能竞赛学分为基础组成。其中,在职培训学分为基础项目,创新能力学分、技能竞赛学分以及工作绩效和道德素质考核为加分项目。具体界定办法如下:

  1.在职培训学分是指青工按时完成与本企业生产岗位相关的规定课程学习,参加企业组织的考核,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成绩为优(90分及以上)获60学分,考试成绩为良(80—90分)获50学分,考试成绩为中(70—80分)获40学分、考试成绩为合格(60—70分)获30学分、考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不能取得学分。培训课程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岗位需要进行设置,总学时不得低于100学时,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团市委备案后开课。

  2.创新能力学分是指青工通过技术、工艺创新,合理化建议,质量改进等解决本岗位关键性、创新性操作技术难题,并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产生较好经济效益,获得相应学分,总分20学分。有关考核细则由企业自主制定,报团市委备案。

  3.技能竞赛学分是指青工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相应学分。其中,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5名的加30分,在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的加20学分,在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5名的加20学分,在企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的加10学分,有效期2年(需提供相关证明)。对于通过技能竞赛直接晋升等级的青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可,可破格申报技术等级,所获学分记录在案。青工所在企业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青工所获技术等级与相应待遇落实情况,报团市委备案。

  4.在工作绩效和道德素质考核中,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人加20分,获得全市杰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人加10分;获得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加20分,获得全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加10分;获得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的集体每人加15分,获得全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的集体每人加10分;获得全国劳模称号的加20分,获得全市劳模称号的加15分。其他情况由企业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的学分制组织实施部门酌情考虑加分,报团市委备案。

  为了确保技能培训学分制取得实效,文件从培训、鉴定方面对试点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培训方面,各企业结合生产岗位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相关职业培训大纲、培训课程、培训学时。企业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企业现有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分别为每位参加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的青工建立电子和书面档案,适时记录青工的历次培训、鉴定情况,报团市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有效实施青工技能提升计划。企业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青工培训学分核定,对青工创新创效能力成果、技能比赛成绩和参加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的其他模块考核的成绩进行鉴定,并核定学分、出具证明,记入青工的培训档案。

  在技能鉴定方面,企业根据培训情况及时组织青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企业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的学分制组织实施部门可将达到规定学分的青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报至团市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提出鉴定申请。每年鉴定时间由团市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通知形式提前告知各试点单位。学分制领导小组根据企业推报的书面鉴定证明及其他相关直接证明材料和青工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工作事迹突出并获得总分85学分及以上者,经企业推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可,可按相关程序破格申报技术等级。对于企业推报的特别突出的青工,经企业推报,由团市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认定后,按规定确认其职业资格等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等级晋级的青工,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对经鉴定确定技术等级的青工,企业应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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