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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7]6号
 
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年
丰田环境保护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引导广大青年积极参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7年4月至12月以全国青联名义与丰田汽车公司合作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年丰田环境保护奖”评选活动。本次活动以“同一个地球,同一份责任”为主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主要面向18至45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青年公民和以该年龄组为主体的青年团队。

  二、奖项设置

  “中国青年丰田环境保护奖”旨在表彰在环保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和青年团队,扶助广大青年在环保方面的积极创意与企划,并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重点,分类设置奖项。

  1.按照环境教育、生态修复、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等四个领域评选优秀环保项目提案或创意,并按每个项目1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予以资助,用于项目提案或创意的实施与推广,共资助10个项目。在此基础上,设特别奖一个,用于资助上述领域里将产生规模效应与辐射效应的重点项目创意,资助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分3年实施完成。

  2.评选、表彰20名在环保领域业绩突出的青年或青年社团,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并组织赴日交流访问。

  三、评选标准

  评选标准按照项目扶持和个人及团队表彰两个序列分别制定。

  (一)申报项目资助类的候选项目标准

  1.充分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理念,切实反映广大青年与群众对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迫切要求,并符合节能减排的经济发展导向。

  2.受到所在地区广大群众的关注和党政机关的支持,具有技术前沿性和实施紧迫性。

  3.目标明确,技术保障到位,监管措施明晰,实施步骤有序稳妥。

  4.属当地生态保护的优先领域或重点课题,投入少、见效快、可操作性强、推广价值高,项目实施以后可明显改善所处地域的人居环境与生态质量,并提升当地的生态文明水准。

  5.企事业单位的职务行为和产品推介原则上不在本活动的参评范畴。

  (二)申报个人或团队类标准

  1.以已取得的环保业绩和成果为主要参考依据。

  2.所从事的环保实践得到当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广泛好评。

  3.所取得的业绩或成果具有较强的感召力与示范效应,带动了当地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及环保活动的推广。

  四、评选组织和程序

  评选活动设组委会,负责审定获奖名单,确定表彰方式,主持评委会工作。组委会成员由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单位的有关领导和日本丰田汽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青联国际项目合作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设立由环保界和新闻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评委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推报与评审程序:

  1.申报。采取归口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归口推报原则上由各省级团委结合各地、各系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汇总报组委会办公室参评;个人自荐可通过网络咨询或向组委会咨询的方式、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关材料,直接报组委会办公室参评。

  2.初选。评委会采用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负责对所有候选人员与项目进行考核与筛选,提出入围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建议名单。

  3.评定。组委会办公室将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公示,并采取评委投票与网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届时将在国内搜狐网上开辟投票专栏)最终裁定评选结果,在报经组委会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1.要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多渠道征集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科学论证和积极策划的基础上,推报一批有影响力的候选项目。

  2.要将评选文件转发到县(市、区)级团委及各高校、企事业团委。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进行初评。

  3.要认真填写推报候选人(项目)的名单、推荐登记表(一式2份),请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全国青联国际项目合作中心,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4.推报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确保质量。

  联 系 人:陆铁钧、曹阳、秦璇
  电  话:010-65267731,85212297
  电子邮箱:cytep@163.com
  传  真:010-67038278

  附件:1、“中国青年丰田环境保护奖”候选项目推荐登记表(下载
     2、“中国青年丰田环境保护奖”候选人(团队)推荐登记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4月10日

 

(2007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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