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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3]22号
 
关于评选2003年度并考核2002年度
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贯彻团十五大精神,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共青团中央决定于今年底至明年初开展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和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关于团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活动行业的评选

  团中央将于近期联合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分别下发通知,对评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组织评选。

  1.公安、建设、通信、商贸、税务、质检、旅游、海洋、供销、石油、石化、电网、个协私协等13个行业的评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推荐。

  2.铁道、中央企业、民航的评选,由全国铁道团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全国民航团委组织开展,但申报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需征求所在地省级团委的意见。

  (二)关于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行业的评选

  1.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目前还没有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服务行业;工业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管理的中央企业)的车间、生产线、班组、岗台;重点建设工程中的青年突击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处、室、科。

  2.评选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申报名额不超过5个,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可新申报1个。

  3.评选方式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首先是青年集体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青年集体要从申报之日起将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全国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20天的自行公示。各省级团委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初评,并提出意见,于2004年1月底前将候选单位名单及材料(一式两份并附软盘)统一上报团中央,最后由团中央进行评定和命名表彰。

  二、考核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凡是团中央联合有关部委或团中央单独命名表彰的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都要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要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于2004年1月底前报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取消称号,摘下牌匾。

  开展青年文明号评选、考核工作是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团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使青年文明号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评选、考核的具体事宜请与团中央青工部机关事业处联系。联系人:王华杰;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联系电话:010-85212083。

  附件:1.《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下载
     2.《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2003年12月5日印发)

 
 相关链接:
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1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2004/03/02
关于开展“青年企业家东北行”活动的通知   2004/03/05
关于举办“青年企业家东北行—黑龙江经贸考察活动”的通知   2004/03/26
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2004/06/04
关于举办首届“中国青年创业论坛”的通知   20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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