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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3]5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是共青团中央授予团员、团干部和基层团组织的最高荣誉。根据《“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中青办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共青团中央决定,在2013年“五四”期间集中表彰2012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全国优秀共青团员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3)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5)获得过省级团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6)符合团员创先争优“四带头”的标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

  专职团干部和保留团籍的党员不参加评选。

  2.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3)忠诚党的事业,注重党性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4)热爱团的岗位,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需求扎实开展工作,在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

  (5)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号召力。

  (6)从事团的工作一般累计不少于3年(乡镇、街道新选任兼职团干部、驻外团工委兼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1年)。

  (7)获得过省级团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8)在带领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全团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团中央、各省级团委机关干部和地市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

  3.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1)工作活跃,成绩显著。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在青年中有影响。在落实全团重点工作和开展全团性品牌活动方面取得实效。

  (2)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团的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经常开展团员教育、团员管理、团员发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带动所属支部(总支)建设,支部(总支)工作有活力。

  (3)团委(团工委)班子能力强,业务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4)在团员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员队伍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具有较好影响。

  (5)获得过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6)符合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四个好”的标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成效显著。

  团的领导机关不参加评选。

  4.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

  (1)工作活跃,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在所在单位和青年中得到高度认可。

  (2)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常开展团员教育、团员管理、团员发展工作。

  (3)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4)获得过省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

  (5)符合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四个好”的标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成效显著。

  已经被推报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候选单位的,不再推报其下属团支部。

  二、申报名额

  名额主体部分参照各省级团委上报的2012年度团员、团干部、团委(团工委)、团支部(团总支)数量,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每个省级团委每个奖项最低不少于2个名额),部分名额用于激励推进全团基层组织建设相关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各省级团委要严格按照所分配名额进行申报。

  各省级团委推报的候选人(单位)的数量、结构应与团员、团干部、基层团组织在各领域的分布情况相匹配,并向驻外团组织、非公企业团组织、乡镇街道团组织适当倾斜。工农业大省应注意推荐工农业生产一线的优秀团员和团干部。各地还要注意推荐高校挂职团干部、参与驻点工作的地市级团委干部(非地市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先进典型。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团委要严格把关,对拟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了解和考核,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要指导申报单位和个人认真填写申报表,按要求撰写申报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于3月31日前,将申报名单、各类奖项的申报表、申报事迹材料和公示证明材料原件一式2份(附电子版)报团中央组织部。要在上报的名单中对各申报对象进行排序,并加盖省级团委公章。申报材料严禁过度包装,普通A4纸黑白打印即可。

  团中央将按照约1:1.5的比例,择优对各省级团委推报的候选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联系人:刘冠宇朱斌
  联系电话:(010)8521270485212072
  传真:(010)8521207285212172
  电子信箱:tzyzz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
  邮编:100051

  附件:1.2012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申报名额分配表
     2.2012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申报表
     3.2012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表
     4.2012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申报表
     5.2012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申报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3年3月4日

(2013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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