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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中青办联发[2005]14号
 
关于举办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
青年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团委、民宗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团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团中央“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提高西藏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继续联合举办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班暨中央团校第32期民族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学习贯彻团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西藏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实际,宣讲党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学习、交流和探讨新形势下西藏民族地区基层共青团工作的新经验和新方法;结合学习组织相应的参观考察活动。

  二、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及时间

  1.培训人数:80人。

  2.培训地点:西藏自治区党校(拉萨市)。

  3.培训时间:2005年9月8日-9月18日。

  三、培训对象

  1.西藏自治区团地(市)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建设的副书记、组宣部长;团县(市、区)委书记;区直团工委负责人;区直重点系统团委负责人、部分高校团委书记、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团委书记。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汉语听、读、写能力的少数民族青年干部。

  四、考核方法

  1.学习结束时,每人写出2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并进行个人鉴定,由中央团校和自治区团委签署意见后,寄回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

  2.对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中央团校颁发结业证书。

  五、培训费用

  培训经费由团中央和国家民委给予补贴。

  六、报到事宜

  请参训学员于2005年9月8日准时报到(地址及乘车路线另行通知)。联系电话:中央团校民族部(轮训部):010-88567290(传真)、010-68425631(传真)、13801319563、13501368185,联系人:王恩蔚、龚巧;西藏团区委组宣部:0891-6325731,联系人:王惠文。

  七、培训要求

  1.按通知要求落实所分配的名额,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务必粘贴照片),并于2005年9月1日前传真给西藏团区委组宣部,原件报到时交给班主任。

  2.在名额分配时,请考虑女同志所占比例;有病的同志、妊娠期的女同志及因事不能参加全程学习的同志请勿派送。

  3.为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学员在学习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不接待家属或亲友住宿。

  4.为便于交流,请学员自带本单位有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验材料。

  5.学员每人带1张一寸和1张二寸免冠近照(名字写在照片背后)。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2005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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