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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中青办联发[2004]13号
 
关于举办东北地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
培训班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团委、民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共青团十五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关于积极培养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指示,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结合实施“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联合举办东北地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共青团十五大精神、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党的民族政策,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问题,重点学习贯彻共青团十五届二中全会精神;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实际,宣传党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学习、交流、探讨新形势下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结合学习,组织实地参观考察。

  二、培训人数、名额分配、地点及时间

  培训人数:80人。

  名额分配:辽宁省10人,吉林省60人,黑龙江省10人。

  培训地点:中央团校。

  培训时间:2004年8月30日至9月22日。

  三、培训对象

  (一)团县委正副书记以上及相应级别少数民族青年干部。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汉语的听、读、写能力。

  四、培训考核

  (一)学习结束时,每人写出2500字左右的学习小结,并进行个人鉴定,由中央团校签署意见后,寄回各省团委和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

  (二)对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中央团校颁发结业证书。

  五、培训费用

  (一)学员每人交培训费800元(含住宿费、伙食费)

  (二)学习期间外出参观经费由国家民委和团中央给予补贴。

  (三)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

  六、报到事宜

  请各省学员于2004年8月30日集体抵京报到,由中央团校负责接站。

  地  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5号
  邮  编:100089
  联系电话:010-88567290、68425631(传真) 13501391471
  联 系 人:吴新昱、王恩蔚

  七、培训要求

  (一)按通知要求落实所分配的名额,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于2004年8月24日前报送中央团校民族部(轮训部)。

  (二)在名额分配时,请考虑女同志所占比例;有病的同志、妊娠期的女同志及因事不能参加全程学习的同志请勿派送。

  (三)为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学员在学习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不得接待家属或亲友来校住宿。

  (四)为便于交流,请学员自带本单位有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验材料;少数民族学员请自带一套本民族服装。

  (五)学员每人带2张一寸免冠近照和1张二寸免冠近照。

  (六)请各省指定一名同志带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200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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