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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党 组
 
中青联发[2012]3号
 
关于2012年从全国高等学校中
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
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大力培养和造就青年英才,深化高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实施,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决定2012年继续从全国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名额分配:2012年共选派2500名共青团干部(各地具体名额见附件1);各省级团委与同级教育部门协商后,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到相关高校。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3.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校团委按照分配名额,会同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校内组织报名、考察和遴选工作,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4.挂职岗位:以县级团委副书记为主,包括直辖市的县(区)团委副书记,副省级城市的县(区、市)团委副书记,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县(区、市、旗)团委副书记。各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就挂职人员选派、挂职岗位及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及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任免程序。

  5.人员安排:实行“就近就便为主、保持工作连续”原则,各省级团委会同教育部门向本地省级党委组织部汇报沟通后,优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参照第一批挂职干部安排选派人员挂职;北京等部分省份参照对口援助方式,安排部分选派人员到相关省份挂职。

  二、挂职人员的工作任务

  1.推动团的工作。高校挂职人员要深入了解挂职基层团组织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向基层团组织介绍全团和本校的典型经验;注重利用本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切实推动当地团的工作全面开展,着力推动全团重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积极配合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动员机制,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发展后劲。

  2.服务基层发展。高校挂职人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知识技能优势,为挂职所在地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划咨询、技术支持、项目引进等力所能及的服务。重点协助实施以科技服务乡镇为主要目标的项目,通过大学生“科技支农”社会实践、培养农村青年科技带头人、援建乡镇科技服务站等途径,促进基层现代农业发展,并推动校地建立长期合作,履行高校服务社会功能。

  3.认真了解国情。高校挂职人员要充分利用基层挂职的机会,扎扎实实开展基本国情调研和社会观察,深入了解我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部分区域的相对落后性,深刻理解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切实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解,增强对当代各种社会思潮的思辨、甄别能力,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4.提高综合素质。高校挂职人员要珍惜基层挂职的经历,主动在挂职实践中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复杂问题处理能力以及谋划工作、创新工作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密切与基层和群众的联系,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意志品质、锤炼优良作风。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 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2. 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人员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人员进行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中央学校部备案。

  3.选派人员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人员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4. 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地市级团委协调有关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选派人员的考核鉴定材料按有关规定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5. 选派人员的食宿由县级团委协调妥善安排。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人员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不得增加县级团委的负担。

  6. 选派人员的工作期限为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为检验选派人员工作成效,挂职期满时选派人员要与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向团中央、教育部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尽快制定落实方案,确定选派人员人选及挂职所在地。有外派任务的地区,由派出地省级团委与接收地省级团委沟通后统一确定。工作落实方案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请于2012年3月2日前报团中央学校部。

  四、有关工作要求

  1.积极支持选派人员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领会此次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完成本地区所分配名额。要抓好选派工作的宣传动员、选拔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选派人员的质量;协调好选派人员所承担的本职工作,确保选派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积极统筹各类资源,为选派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支持,并对选派人员的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

  2.加强对选派人员的教育引导。各省级团委要对选派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教育和引导选派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摆正位置,不给基层添麻烦;珍惜机会,虚心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扎实工作,多办实事,不自满,不畏难;自觉遵守纪律,搞好团结协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3.抓好对选派工作的协调督导。各省级团委要通过定期巡回督导、召开阶段工作总结会以及建立专题工作网站、QQ群等方式,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督促和检查,促进选派人员之间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注重对选派工作的宣传。各省级团委、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运用所属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加大对选派工作的宣传。要注重发现、总结优秀选派人员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宣传报道。要大力推广各地在选派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一批挂职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联 系 人:周巍 任博远
  联系电话:010-85212180、85212280
  传  真:010-85212336
  电子邮箱:daxuechu@sina.com

  附件: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党组
                    2012年2月10日

 

(2012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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