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团委青年志愿者工作部(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宣传部)、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宣传部、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今年5月12日,是国家首个“防灾减灾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团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号召动员团员青年广泛参与灾后重建,促进全社会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以优异的成绩向伟大祖国60华诞献礼,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决定,从5月9日至16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志愿服务周”主题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等重要活动契机,充分发挥共青团、青年志愿者组织优势,进一步巩固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优势,把蕴藏在社会各界中参与防灾减灾志愿服务方面的巨大热情和力量激发起来、组织起来,组织引导团员青年和社会公众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志愿服务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09年5月9日至5月16日。
三、主要内容
(一)启动防灾减灾志愿服务周主题活动。5月9日,团中央、国家减灾办、国务院应急办在北京举行“全国防灾减灾志愿服务周”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届时,将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优秀志愿者代表担任“防灾减灾”志愿宣传员,组建首都及部分高校防灾减灾志愿服务队并到北京市紧急避难场所开展咨询宣传等活动,开展防灾减灾志愿者演习等活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在当日同时举行集中的启动仪式。各级共青团、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以“参与志愿服务,共享平安生活”为主题,通过举行启动仪式、设点咨询、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有关筹备工作,集中启动主题活动。
(二)开展消防法宣传普及志愿服务活动。新修订的《消防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动员、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少年学习新修订的《消防法》,关注、投身消防普法志愿服务,争做消防普法工作的先锋。各级团组织要与公安消防部门紧密合作,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专群结合、素质优良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遵循消防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规律,积极争取法律、政策支持和保障,构建消防志愿服务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消防志愿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和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普及志愿服务活动。服务周期间,各级团组织要组织青年志愿者以多种形式,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核心内容等,以及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预防与避险、自救与互救的基本技能,基本逃生手段和防护措施等,进行广泛宣传。针对当地主要灾害风险,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活动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开展应急救援和灾害隐患排查志愿服务活动。活动周期间,要组织广大青年志愿者针对自然灾害、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医疗救护等内容,深入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技能练兵志愿服务活动。四川等地震受灾地区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为灾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料理、医疗保健、心理疏导、房屋修缮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未受灾地区团组织要扎实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青年志愿者,积极开展为灾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结对帮扶、邮寄心愿卡片等活动。
四、活动要求
开展“防灾减灾志愿服务周”主题活动,是各级团组织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长足发展、服务党政工作大局的重要机遇,是动员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服务社会、实现发展的重要实践平台。各级共青团、青年志愿者组织要始终围绕防灾减灾的活动主题,高扬理想主义旗帜,统一行动,加强宣传,把本周作为各级共青团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志愿服务的集中时段,聚焦重点、形成规模、做响品牌。坚持组织动员和社会动员相结合,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志愿者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作用,把爱国热情转化为持久的志愿行动,推动建立健全青年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争做志愿者、激励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请于5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有关负责同志联络方式报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联系人:黄英锋、孙红磊、代薇;电话:(010)65246732、85212919;传真:(010)65246389;E-mail:zyzgzb@126.com。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2009年4月30日 |